大纛之下的遐想

非诚勿扰 原声歌曲

braindump | 08 五月, 2009 22:27

01 opening 2:19
02 一瞬间(张靓颖) 1:32
03 爱(尚雯婕) 3:41
04 花火(尚雯婕) 3:05
05 浪漫之初 2:57
06 亲密爱人(尚雯婕) 3:50
07 众里寻他(杨坤) 1:57
08 信以为真(羽泉) 4:57
09 悬崖(尚雯婕) 5:09
10 擦肩而过 2:05
11 信以为真(尚雯婕) 4:57
12 夜夜夜夜(尚雯婕) 5:06
13 你怎么舍得我难过(尚雯婕) 4:23
14 You re the one 3:41
15 Quand je me regarde(尚雯婕) 1:32
16 信以为真(电影主题曲)(羽泉,尚雯婕) 4:57

花开在眼前

braindump | 11 二月, 2009 18:54

 大时代的一段背景音乐,听到这段曲子一定能回忆起这段刻骨铭心的岁月......

 

花开在眼前

演唱:韩磊     词曲:吴晓波,莫凡


花开在眼前
已经开了很多很多遍
每次我总是泪流满面
像一个不解风情的少年
花开在眼前
我们一起走过了从前
每次我总是写下诗篇
让大风唱出莫名的思念
不知道爱你在哪一点
不知道爱你从哪一年
不知道爱你是谁的诺言
不知道爱你有没有边
只知道花开在眼前
只知道 年年岁岁 岁岁年年
我痴恋着
你被岁月追逐的容颜
花开在眼前
已经等了很多很多年
生命中如果还有永远
就是你绽放的那一瞬间
花开在眼前
我们一起牵手在明天
每次我总是临风轻和
更好的季节在下一个春天
不知道爱你在哪一点
不知道爱你从哪一年
不知道爱你是谁的诺言
不知道爱你有没有边
只知道花开在眼前
只知道 年年岁岁 岁岁年年
我痴恋着
你被岁月追逐的容颜
不知道爱你在哪一点
不知道爱你从哪一年
不知道爱你是谁的诺言
不知道爱你有没有边
只知道花开在眼前
只知道 年年岁岁 岁岁年年
我痴恋着
你被岁月追逐的容颜

酒桌前后的必备课程

braindump | 16 元月, 2009 12:34

年末岁初饭局密度增加,碰到需要喝酒的时候需要有些准备,就如战士上战场需要布置策略配备武器一般,下面从网上整合了一些内容,谨摘如下。不过是最好的策略就是喝酒适度,只要大家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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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基本功:

一、有量

即至少要有一定的酒量(4-5两白酒以上),滴酒不沾的人无论有如何计策都是无法应付酒场风雨的。最好是本人对各种酒类均无排斥,有时甚至两酒混合亦可承受为最佳状态。

二、善令

即在酒桌上善于以各种辞令劝酒及推辞。酒令文化博大精深,要增进酒令水平,一靠日常善于观察,二靠临场随机应变。敬人时尽量以少敬多,被 敬时尽量推辞,甚至在对方辞令不顺时乘胜追击,令对方再加一杯为止。“善令”体现在酒桌的始终,随时用得上,如:作为客人去赴宴,主人方领导指使下属敬酒,这时便可说“八小时外无领导,喝酒是两个人的事,他人不要干涉”之类的话语,便拉敬酒人在一旁喝酒,把原对方领导倒下的较多的酒变为两人均认可的少量的酒。

三、妙推

即尽量施展太极功夫,借力打力,巧妙推托。在恰当的时机,别人敬酒不要太爽快地喝下去, 在辞令推托的同时,抓住场上稍纵即逝的良机,如:

3.1 正好另一个又举杯敬酒,可以一同喝下可省一杯;

3.2 正好某一领导发话或酒场上出现了突发的幽默事件,大家的注意力发生转移,可趁此机将酒杯放下。

  四是“伪装”,即在适当时机采取别人不易发觉的手段“做假”,尽量少喝酒。其做法有:

4.1 悄悄叫服务员要上一杯矿泉水,在别人不注意时倒入杯中;

4.2 将酒喝入口中后不要马上吞咽,用茶杯假装喝茶实将酒吐入杯中,或是用湿手巾、纸巾擦嘴时将酒吐出;

4.3 喝酒留下杯中一小点 然后马上倒上;

4.4 在对方火力太猛的时候还可装醉,满口胡话,令别人不敢再敬;

4.5 在酒场上发生了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趁别人不注意时将酒杯中的酒悄悄倒进茶杯中或是地上。

五、殷勤

即在酒桌上要积极充当服务员角色。这样做的好处有二:

一是殷勤为别人倒酒,可常充当“坐山观虎斗”的角色,挑起他人的 内部“战争”,自然会相应减少自己的压力;

二是殷勤为别人倒酒,可控制住喝酒的量,尽量给别人倒酒时稍多,给自己倒酒时稍少,这样便掌握了主动权。

六、巧计

即在酒桌上要适时抓住任何时机,避免自己被马上灌醉,或看到别人的弱点把对方搞定。在此举一个例子:当对方火力太猛,自已招架不住,眼看 不行的时候,马上一声“人有‘三急’,要去办事了”,出门再说,出门后马上打电话褒个“电话粥”三、四十分钟,缓过气后再回酒桌。对于这种理由,对方是无法挑出什么毛病的。

七、紧盯

即在大多的酒桌场合,均分为两部分人在敬酒,因此应紧盯对方的一至两人,集中火力对其敬酒。因此,在确定了目标以后就必须围绕这个中心去操作,别人敬酒尽量推托,积极向此一两人敬酒。在对方快招架不住时要倒上一两个大杯,以无可辩驳的辞令邀其同喝,“一举歼之 ”。一般的酒桌场合,只要本方不醉而对该醉倒一人,本方胜利无疑。

八、后发

即要合理分配酒力,在酒桌的开局阶段悠着点,在后期突然发力,这就要求在酒桌的前期一定要以以上的各种方法避免多喝酒,留下力量以“后发制人”。

九、特别措施。

事前:可以买海王金樽;

事中:据说有人采用喝下后口嗓眼,然后“倒逼”出来,不过这招不是常人可以采用的;

 

 

 

醒酒

喝酒后,头晕,头疼,呕吐,甚至人事不醒,醉酒者要经受很大的痛苦,这个时候需要尽快醒酒,以减少醉酒带来的痛苦,并防止有可能出现的更大的伤害。在这里教你几招醒酒的方法,简单易行,饮酒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不妨一试。

  饮服白萝卜汁:生白萝卜,洗净榨汁,稍加热服下,每次一茶杯,10分钟一次,三次可解去酒气。

  吃大白菜心:取出大白菜心切丝,一个不够取两,加少量白糖和白醋拌匀后腌渍三五分钟服下,此法很快解酒。

  服芹菜汁:鲜芹菜洗净切碎榨汁,当茶喝,连续喝三次(5分钟),此对酒后头痛脑胀脸红有特效。

  饮鲜桔皮水:2两鲜桔皮加1斤水煮沸,再加入少量食盐摇匀后当茶喝,一次一茶杯,5分钟再饮,三次见效。

  喝绿豆汁:绿豆2两,加水煮熟后饮,连汤带豆.如将绿豆捣碎用开水冲服有解酒效果。

另外怎么来减少醉酒后引起的头疼,头晕,反胃等症状呢?下面也介绍几种食物,这是美国国家头痛研究基金会的研究人员发现,大家不妨做一个参考:

  蜂蜜水治酒后头痛:蜂蜜中含有一种特殊的果糖,可以促进酒精的分解吸收,减轻头痛症状,尤其是红酒引起的头痛。另外,蜂蜜还有催眠作用,能使人很快入睡,第二天起床后也不会头痛。

  西红柿汁治酒后头晕。西红柿汁也富含特殊果糖,能帮助促进酒精分解,一次饮用300毫升以上,能使酒后头晕感逐渐消失。饮用前若加入少量食盐,还有助于稳定情绪。

  新鲜葡萄治酒后反胃、恶心。如果在饮酒前吃,还能有效预防醉酒。

  西瓜汁治酒后全身发热。西瓜具可以清热去火,能加速酒精从尿液中排出。

  柚子消除口中酒气。柚肉蘸白糖吃,对消除酒后口腔中的酒气有很大帮助。

  芹菜汁治酒后胃肠不适、颜面发红。这是因为芹菜中含有丰富的B族维生素,能分解酒精。

  酸奶治酒后烦躁。酸奶能保护胃黏膜、延缓酒精吸收,其中钙含量丰富,对缓解酒后烦躁尤其有效。

  香蕉治酒后心悸、胸闷。酒后吃13根香蕉,能增加血糖浓度,降低酒精在血液中的比例,达到解酒目的。同时,它还能减轻心悸症状、消除胸口郁闷。

  橄榄治酒后厌食。橄榄自古以来就是醒酒、清胃热、促食欲的“良药”,既可直接食用,也可加冰糖炖服。

 

 (查看全文)

Simply Red Stars

braindump | 15 元月, 2009 06:18

 

anyone who ever held you
would tell you the way i'm feeling
anyone who ever wanted you
would try to tell you what i feel inside
the only thing i ever wanted
was the feeling that you ain't faking
the only one you ever thought about
wait a minute can't you see that i
i wanna fall from the stars
straight into your arms
i, i feel you
i hope you comprehend
for the man who tried to hurt you
he's explaining the way i'm feeling
for all the jealousy i caused you
states the reason why i'm trying to hide
as for all the things you taught me
it sends my future into clearer dimensions
you'll never know how much you hurt me
stay a minute can't you see that i
i wanna fall from the stars
straight into your arms
i, i feel you
i hope you comprehend
too many hearts are broken
a lover's promise never came with a maybe
so many words are left unspoken
the silent voices are driving me crazy
as for all the pain you caused me
making up could never be your intention
you'll never know how much you hurt me
stay can't you see that i
i wanna fall from the stars
straight into your arms
i, i fell you
i hope you comprehend 

3G时代的用户使用习惯改变的预感

braindump | 14 元月, 2009 11:28

在中国的3G前夜使用山寨版的PPC手机,有些预感,谨记于此:

1、如果数据费用下降到一定程度、使用人群文化素质提高,功能强大的邮件会逐渐取代短信目前占有的文字传输的市场;

2、如果实现流量包月,在wifi和3G的覆盖的地方,人们可以通过PPC上类似SKYPE的软件来轻松进行语音通信和即时通讯。

3、网上找到wifi  adhoc的 ppc软件,只要距离够近,改造一下就可以吧ppc改成对讲机了,只不过这个手机还带短信功能。

4、 指不定那天可以推出基于WIFI 的P2P技术,只要能用WIFI互联、PPC处理能力够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地方不用任何HOTSPOT或者电信覆盖就能进行信息沟通。这个可能对人口密度高的区域而且相互之间沟通非常频繁的区域来的非常重要。

ZT:中国领导人访新加坡 从“取经”到“叫板”

braindump | 02 元月, 2009 10:12

zt者按:学习的时候可以用彼之长,到了新阶段的时候就要重新审视这种“嫁接”的效果和前提条件了。
  ● 洪艺菁 实况报道 联合早报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领导人都访问过新加坡,也借鉴了新加坡许多行之有效的具体做法。近年更有不少官员、学者、记者,对人民行动党和新加坡的政治模式深感兴趣。这背后有着一股怎样的政治力量在推动?这些人有不同的背景,带着不同的目的而来,他们是抱着怎样的心态来观察行动党和新加坡?

  许多中国年轻人和新加坡年轻人一样,出来工作后都希望能拥有自己的房子。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他们也定期把月薪一部分存入一个户头,这户头名称也和新加坡一样,叫做“公积金户头”。它最早是由前总理朱鎔基担任上海市长时在当地推行,后来逐渐推广到全国。

  公积金制度是中国最早从新加坡搬去的制度之一。中国对新加坡的学习之旅,官员是主体。除了高层的访问,南洋理工大学自1992年以来,也为中国培训官员,除了开设被称为“市长班”的管理经济硕士学位课程与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课程,也开办一些短期干部培训班,至今已培训了4000多名中国各级官员,让他们分享足以作为“新加坡模式”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不过,中国来新加坡取经之路,还可追溯到更早的时候。而要了解中国为什么想学习新加坡,就得先对中国的政治改革道路有所认识。

1978年11月,中国副总理邓小平莅临我国访问,李光耀总理亲自到巴耶利峇机场迎接他。两人在访问期间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奠定了新中两国的深厚情谊。左一为李夫人,右二邓夫人卓琳。(档案照片)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徐湘林教授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在“不根本改变现行政治制度的条件下,对现行政治运行体制的改良和变革”。这个过程可分为试探性改革、审慎性改革和结构性改革三个阶段。

  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十年动荡,让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认识到激进的改革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渐进的政治改革不但对整个政治体制的变化影响不明显,也比“震荡疗法”式的激进改革更有回旋余地,改革的社会代价也在渐进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化解。

第一个“十年”

  中共在1978年至1989年进行的是一种探索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有如“摸着石头过河”或“步子小、缓缓而行”。

  开放后的中国,开始有意向其他国家学习。当时的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在1978年先后访问日本、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他此行也和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创党人之一、时任副总理的吴庆瑞博士会晤,后来还邀请吴博士访华,并聘他为国务院经济顾问,为中国经济发展提出建议。这可算是中国借鉴新加坡的开端。

  邓小平回国后,中共在1978年12月举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这一年,也是新中关系的重要年份。

  在三中全会之前召开的历时36天的中央工作会议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两年来党的领导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提出批评,也对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政治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邓小平也在会议闭幕式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

  1980年,时任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后来当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及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到新加坡进行两个星期考察。期间,他坦诚地问新方联络人吴博韬,为什么中国的土地、水源、能源和劳工便宜得多,却无法像新加坡那样吸引到许多投资?吴博韬当时答说关键在于政治稳定所产生的信心和不断提高生产力。

  因此,中国在有效借鉴新加坡的经济建设经验的同时,也逐步开始借鉴精神文明建设及司法、政党建设等社会发展方面的经验。

第二个“十年”

  1988年,中国物价改革的失败和经济体制双轨运行所产生的种种腐败,激发了社会的不满。1989年至1998年期间所进行的是审慎的政治体制改革,以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优先考虑。村民选举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逐步扩大。政府也实施了公务员制度,并加强对腐败党政官员的惩治。

  1990年,新加坡和中国正式建交,也拉近了彼此间的距离。当中国在90年代进入改革攻坚的关键时刻,邓小平又想到了新加坡。他在 1992年南巡时发表谈话,呼吁广东省不仅在经济上要赶上亚洲四小龙,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超越它们。他当时说:“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

  在这之后,中国就开始对新加坡进行了大规模的考察。1992年,中共中央派出以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徐惟诚为团长的考察团,到新加坡进行两个星期的考察访问,掀开了中国全面总结和吸收新加坡经验的序幕。考察团回国后出版了《新加坡的精神文明建设》报告。随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和各省市陆续派出多批考察团来新深入了解政党、政府、经济、司法、金融、社会保障、城市规划和建设等方方面面。

  1994年启动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发展计划,又把两国拉得更近。这不是一般的经济投资合作,还包含了大规模的管理软件转移、城市规划发展和经贸官员培训。这种紧密合作,也为日后两国在多个领域的紧密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三个“十年”

  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其经济体系和政治管理体制受到国际政经体系多方压力。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也面临着巨大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困境。城乡差距和区域经济差别扩大、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和乡村治理困境,都成为威胁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隐患。

  因此,中国在1998年至2007年推行的是一种结构性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改革和治理理念。当局提倡让公民有更加便利的政治参与渠道,并强调政治和政府对社会问责和在行政管理上的效率。

  2002年,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的曾庆红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青年团主席、环境发展部长林瑞生为团长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代表团。

  曾庆红当时说:“党际关系是中新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重视学习和借鉴人民行动党的治党治国经验,这已成为我们党际交往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

  去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更是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布局。十七大报告除了谈到任期制、票决制、常任制等课题,也以相当篇幅论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去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广东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曾二十多次提到解放思想。在深圳组的讨论中,他更是提出“深圳要敢于叫板新加坡”。这使得学习和追赶新加坡成了南方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新方向。在那之后,深圳连续召开了多场学习新加坡的研讨会,从学术界到政界都刮起了一股向新加坡学习的旋风。

  汪洋过后又在多个场合上提出“广东叫板新加坡”的概念,要广东以新加坡作为榜样,甚至超越新加坡。他之后接受本报专访时,进一步阐明“广东叫板新加坡”的意义。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它的发展都有自己的需求,人类的制度文明不可能简单地搬到一个地方完全套用,都得和当地的实际结合。在结合的过程中,新加坡的每一步都走得比较成功,所以在这40年里才能走到今天的时局。”

  他说:“广东过去在改革开放30年的过程中走过许多弯路,因此广东现在想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与广东的实际结合起来,走出一条适合广东的路子,最后成为像新加坡这样的先进城市,如此而已。此外,广东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有很大的成就,也遇到很大的问题,很多问题可能是新加坡过去遇到过的。”

  新中关系绝不是单方向的。新加坡能引起中国学习兴趣,除依赖制度优势和优良的政府治理而建立起来的国际形象与口碑,新加坡在同中国打交道时也积极展示自身优点,并通过大规模共同利益联接,赢得中国高层至民间欣赏和信任。

  2007年,国务资政吴作栋提出与中国合作发展生态城的概念,立即获得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大力支持。这个合作项目是继苏州工业园区之后,两国的另一巨大合作项目。

  随着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新加坡领导人也多次访华,其中内阁资政李光耀至今已访问中国约30次,堪称世界上访华次数最多、也最深入的国家领导人。

  1978、1992、2007,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三次思想解放,其中都有新加坡的身影,这是非常独特的景象,也为人们探究新加坡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关系,注入了特殊的视角。

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虽然中国的政治改革是渐进式的,但如今回顾起来,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的30年中,中国的政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主要可分为三大方面: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改变;中国共产党内部和政府行政过程的改变;以及国家和社会关系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改变。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主任景跃进教授认为,中国的政治思维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那种寄望于党内高层的改革派的“新权威主义”走向“行政民主或治理民主”的道路。

  当中国的经济改革遇到阻力时,中央也施行了放权让利的措施。不过,这却是一种时而收、时而放的拔河。放权的实践一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收权或集权便成为一个方便、有效的解决方法。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却可看到民主政治在一定范围内的实践,例如有相对的公职竞争、民本导向的福利政策、公告权利的适当规范、公告财政的民主参与和监督等。

  在中共内部,许多重大决策都讲求民主化和科学化。高级干部也积极向外界学习,以便更好地推行依法行政、问责、以民为本的施政方针;政策过程的民意吸纳;公共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估以及各种形式的公民参与等等。

  随着单位制的逐渐瓦解、非政府组织(NGO)的出现、中产阶层的浮现,公民个人的自由增加了,公民权利意识也加强了,但附带而来的却是利益集团或利益政治的形成。

  中国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重视民意与达成政府责任之间形成动态的平衡,在推动政治改革的同时,也可以保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人民行动党在民主制度下依然可以保持一党独大的局面,自然成了中国在这时期的理想学习对象。

  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不同时期曾向日本、俄罗斯、西方国家和亚洲四小龙学习,新加坡不是唯一的学习对象。但中日战争、俄罗斯共产党倒台、西方国家和中国之间人权课题拔河,都影响了中国官方和民间对这些国家的态度。

  新加坡和中国的良好双边关系、两国领导人、学术界、媒体和民间的积极互动,却带动了中国对新加坡政治体制的学习热潮。

  中国中央编译局副局长、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去年11月接受新华社访问时,表示他认为中国接下来的政治发展将与经济发展一样,遵循增量改革或增量民主的道路,不可能发生整体的突变性改革,但是某些领域将不时会有一些突破性的发展。

中国学者:研究新加坡从经济到政治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的孙景峰教授所收集的资料显示,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中国对新加坡的研究比较薄弱,一则因为新加坡太小,很难引起人民的重视和研究兴趣;二则因为新加坡坚持“非共”政策,与中国保持一定的距离。

  不过,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考察团数目增加,中共内部出版的多份考察报告,已带动了有关新加坡的学术研究。

  《东南亚》、《东南亚研究》、《东南亚纵横》、《南洋问题研究》、《当代亚太》等区域研究专刊,都曾发表多篇有关新加坡的研究论文,一些综合学术刊物和大专学府的学报如《政治学研究》、《策略与管理》、《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学术论坛》、《思想战线》、《暨南学报》、《山西大学学报》、《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等,也刊登有关的文章。

  据中国期刊网的数据显示,1994年至2006年在中国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关新加坡的文章,已超过4000篇。

  许多中国学者受东亚研究所等机构邀请到新加坡当访问学者,在本地进行实地考察和深入研究,回国后也纷纷出版论文,介绍他们的观察与研究心得。

最早讨论热点:新加坡的经济成就

  新加坡经济成就是中国学者最早的讨论热点。在上世纪90年代后出现了十几部有关新加坡经济的专著。总论方面有陈乔之、曹云华的《新加坡的宏观经济管理 》(1992年)和 王勤的《新加坡经济发展研究》(1995年)。

  专门研究方面有刘心一、秦泮义的《新加坡税收原理》(1991年)、邱华炳的《新加坡证券市场与投资分析》(1993年)、张书的《新加坡金融制度》(1998年)、财政部的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的《新加坡财政制度》(1999年)等等。

  李路曲的《新加坡现代化之路:进程、模式与文化选择》(1996年)是总体论述新加坡现代化进程的力作。曹云华的《亚洲的瑞士——新加坡启示录》(1997年)是从政治、经济、社会三方面研究新加坡实施追赶型发展战略所遇到的挑战。陈祖洲的《新加坡:“权威型”政治下的现代化》(2001年)则突出新加坡现代化的政治特色。探讨新加坡成功经验的著作还有郑维川的《新加坡治国之道》(1996年)和李一平、周宁的《新加坡研究》(1996年)。

2002年后新热点:执政党的建设经验

   新加坡政府,尤其是执政党的建设经验,是2002年以来一个新的研究热点。王瑞贺的《新加坡国会》(2002年)介绍了新加坡议会制度的形成和特点。孙景峰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形态研究》(2005年)则论述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执政历程、环境、机制、合法性等,尝试从执政党的角度解答“新加坡之谜”。

  为借鉴海外新加坡研究成果,中国学者也陆续翻译了多篇外国人的著作,包括苏联安季波夫的《新加坡经济地理概论》、美国杜维明的《新加坡的挑战:新儒家伦理与企业精神》、英国赫夫的《新加坡的经济增长:20世纪的贸易与发展》等等。新加坡巡回大使许通美教授的著作《探究世界秩序——一位务实的理想主义者的观点》,也在中国翻译出版。

  苏州大学还成立了中国—新加坡比较研究中心。上海的华东政法大学也成立了新加坡政治与社会研究中心,由研究新加坡政党政治制度多年的李路曲领导。深圳大学则在这个月成立了新加坡研究中心。

  中国学者大多对新加坡政治制度和人民行动党给予高度的评价。其中吕元礼的《新加坡为什么能?》可说是近期最广受研究新加坡的中国学者引述的专书之一。

  吕元礼教授原任教于中共中央党校,目前是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所长、新加坡研究中心主任。

  他说:“如果说西方社会比较值得称道的是自由世界的话,那么新加坡值得赞扬的应该是和谐社会。”从新加坡身上,吕元礼看到一个重要元素:要构成和谐社会,就要坚守天道(坚持价值永恒的价值观念)、地道(脚踏实地、与时并进)、人道(顺应民心)三大原则。

  吕元礼去年八月在《联合早报》所主办的公开讲座上演讲时,表示希望中国人大代表能像新加坡议员那样接见选民,办些“民事诊所”。

  他说,这个情景对新加坡人来说或许是习以为常,但对他而言却非常新鲜。选民一个个进去了,谈过后,议员就写了封信,就好像病人看病后,拿了个病方就走。虽然100个人当中,能实际解决问题的只有20%左右,但经过了这个程序,人们心里上会有种安慰。在他看来,那不仅是个民事诊所,也是个民情诊所。

  不过,中国的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新加坡的权威体制却颇有微词,对中国借鉴新加坡模式更是不以为然。但是,他们的文章都基本上不否定新加坡特殊的政治体制为新加坡带来的经济繁荣与国家进步。

部分学者:对新加坡模式不以为然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萧功秦在《新加坡的“选举权威主义”及其启示》这篇文章中认为,新加坡的政治模式属于“选举权威主义”,即运用执政党历史上形成的权威资源,通过对政治资源、经济财政资源与社会资源近乎垄断的控制。

  他指出,中国人个个是“政治家”,知识分子、民众与各阶层的社会成员都对政治有高度敏感与参与愿望。此外,中国的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累积了“官僚的经济腐败、发展过程中的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等相当多的社会矛盾,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又存在着长期的矛盾与紧张,一旦出现多元竞争时,反对党必然会把这些问题作为攻击执政党的突破口。

  相反的,新加坡国家小,人口少,只有城市而没有农村,只有中央而没有地方,也没有不同地区的巨大经济社会文化差距。

  萧功秦说:“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恰恰在长期执政中逐步解决了困扰这个国家的种种问题与矛盾,并在解决过程中获得了更为丰沛的权威合法性资源。在执政党的经济效绩取得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即使边缘性的小党取得竞选资格,也不会构成对执政党权威的挑战。”

  因此,他认为中国如果仿效新加坡,“其结果会如同东施效颦一样,适得其反。”

  不过,他也指出新加坡反对党虽不会对执政党权威地位构成真正挑战,但有如“疫苗”般,却能够防止执政党因为长期执政而出现政治惰性。

  “某种意义上,人们仍然可以把这种低度民主模式看作是从权威体制向更高度的民主化模式长期演进过程中的一个中间阶段。就这一点而言,新加坡的‘选举权威主义’对于中国后全能型的权威主义向民主转型,仍然可以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

  荷兰学者马毅仁批评新加坡的《成者王侯》这篇论著,也在中国的《读书》杂志上分三期转载,并引起了中国知识分子的讨论,也昭示着中国知识分子在看待新加坡模式时,要试图用更加全面、更加多元的角度来结合自己的国情加以考察。

中国媒体:行动党成功秘诀成热议话题

  新加坡的政治模式和人民行动党的成功秘诀,也是近年来海外媒体,尤其是中国媒体越来越感兴趣的话题。

  其中《南方都市报》《学习时报》《东方早报》《羊城晚报》《云南信息报》《南方》月刊等,都纷纷派记者到新加坡采访,以深入了解新加坡的政治体制。除了报章杂志直接派记者来考察,中国的报纸也大量转载那些在新加坡从事多年研究的中国学者对新加坡政治制度和人民行动党的分析。

《中国青年报》:新加坡是真正“为民服务”

  《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在2005年11月,分上下两篇,刊登了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的《向新加坡学习什么》这篇专论。

  蔡定剑教授指出:“新加坡的成功主要不在于它的权威主义,而是真正‘为民服务’。如果只讲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权威统治一面,不讲它时刻为民办事,为争取人民支持和选票的民主基础;只讲严刑峻法的管理,不讲它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娴熟的法治水平,就是对新加坡经验的极大误解。 ‘为人民服务’绝不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他曾在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做了一年的访问学者,亲身感受新加坡的各个方面,也考察了两名议员的接见选民活动。

  他指出,很多去过人民行动党总部考察的中国领导人、官员和学者,都对总部的小楼表示惊讶。

  “这个执政40年成就辉煌的党,总部坐落偏僻但交通方便的机场路边,是许多居民的组屋中间一座再普通不过的只有二层高的小楼,办公室和会议室设备简陋,党总部只有11个工作人员。曾多次有人提议在市中心最繁华的乌节路建一座行动党总部大楼,党经过反复考虑取消了这一计划。认为党的总部大楼建在市中心太显眼,使人民随时感到党高高在上。于是党的总部从繁华闹市搬到了远离市区的居民区。”

  他在文章中写到:“行动党总部这么少的工作人员,表明它没有、也不可能承担任何政府职能。还表明党的核心并不集中在上面。可见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不在政府之外、政府之上,而是在政府之中,在选区人民群众中。行动党不显示权力,而是时刻告诫不忘人民,不能脱离人民的支持,并且从制度上保证这样做,这才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民主体制下一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所在。”

《南方都市报》:新加坡是深圳的“二师父”

  《南方都市报》今年1月在《再造深圳》系列报道中这么形容:深圳多年来主要是在向香港学习,对于深圳,香港是第一位的,是深圳的‘大师父’,而新加坡是深圳的‘二师父’。

  早在1983年深圳特区初创时,时任市长的梁湘就率领周溪舞、罗昌仁、甄锡培等市领导访问过新加坡,研究如何办特区。继梁湘学习新加坡掀起一波高潮后,1990年时任深圳市长的郑良玉又率团访问新加坡。当时深圳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面临国际制造业转移的大趋势,研究的问题是如何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如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998年,张高丽担任深圳市委书记后,又派考察团到新加坡进行深入了解,回来后考察团向张高丽提交了详尽的考察报告。

  报道也提出虽然深圳市长许宗衡大张旗鼓地提出“向香港学习,为香港服务”,但“在一些方面更肯定新加坡的成就,尤其是在城市规划等方面相比香港,深圳认为新加坡做得更好,而新加坡的战略意识和一些大手笔发展如裕廊工业区的成就,更是香港无法望其项背的”。

  中共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今年1月发表的中青班赴新加坡考察团报告《新加坡的政党制度》中表示:“新加坡以选举制巩固、强化执政党合法性及其社会基础,以委任制选贤任能、实现精英治国的制度设计,确有可借鉴的地方。”

  报告指出,西方民主选举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于人民手中的选票有可能导致极端福利主义者甚至投机分子上台,影响政治的稳定。新加坡的制度是在允许其他政党存在的情况下,保持人民行动党的绝对优势地位,以较好的政绩和廉洁的作风来取得人民的信任,赢得他们的选票,巩固自己的执政之基。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民主政治建设的模式和体制、机制等问题上,必须走出一些理论和认识上的误区。如‘民主=选举’、‘多党=轮替’等等。”

香港《亚洲周刊》:中国的新加坡梦呼唤思想大解放

  香港《亚洲周刊》今年3月以封面专题报道形式,探讨《中国的新加坡梦呼唤思想大解放》,其资深特派员纪硕鸣随后发表的《中国的新加坡梦》文章中指出:“中国推崇新加坡的亚洲价值观,推崇服从权威统治。更多的人对新加坡威权的认识为‘重威’,没有看到新加坡社会的威,是柔性的威,是符合统治的威,并不完全是强人和个人的‘威’。香港区新当选的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表示,新加坡虽然一党独大,但也是普选出来的,‘有新闻自由,英式普选制度,是经过民主政治的程序产生的政府’。刘梦熊认为新加坡值得中国学,但要学其精华,更应该看到新加坡的‘软件’,而不是硬件,否则‘画虎不成反类犬’。”

  由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主办的《南方》月刊今年6月以“取经新加坡”为主题,发表了特派记者所做的报道,认为新加坡经验在客观上可以为推动广东各地进一步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有益的借鉴。

  他们在新加坡采访期间,也到李显龙总理所负责的宏茂桥集选区范围内的德义区了解李显龙总理如何亲自接见选民。

  在昆明出版的《云南信息报》,今年7月趁着昆明规划、建设、城管、财政等部门90名干部分批到新加坡参加新加坡管理大学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课程之际,也派出记者实地深入采访,连续四天大篇幅刊登系列报道。

  《南方都市报》今年11月也和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博士做了一次专访,请他谈中国为什么要学新加坡。

  郑永年是中国政治、国际关系与社会问题专家。他指出中国学习新加坡,不应流于模仿,必须自主创新。

  “你向新加坡学习,不是去模仿,是去学习一种精神。新加坡的模式本身就是向很多国家学习的结果。自主创新非常重要。中国的一些地方官员容易把学习流于模仿。制度性的东西跟产品不一样,不是一双鞋,学着造就能造出来。在学习别人的时候,学习它的精神,但自己一定要有创新精神,而不是照搬。”

Happy 牛 year!

braindump | 31 十二月, 2008 14:28

此时并无甚闲言碎语,只想说Happy 牛 year!

 

 

2008预测回顾之二: ZT:2008年度“八大预测人物”大盘点 2008年12月19日 证券日报

braindump | 20 十二月, 2008 11:10


ZT前的话:每年还是有人作预测的绩效分析的,没想到居然是周行长的预测偏差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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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的预测回顾之一 财经相关

braindump | 14 十二月, 2008 20:07

岁末年初,在“不平凡”的2008年快要结束的时候,不妨翻开大家对2008年的预测看看准确率如何?

首先看google找到的第一条财经预测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80112/16514398384.shtml

“曹凤歧:让我预测一下2008年的股市,我每年都有四句话。去年的四句话你们记得不记得?我去年的四句话,第一句话是2007年的股市要比2006 年走得好;第二句话是中国股市乃至资本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第三句话是不希望股指涨的太快;第四句话密切注意股市风险。这是去年的四句话。

  今年还有四句:

  第一句,2008年中国股市牛市格局不会改变,但是应当是慢牛行情。

  第二句,今年股市将受到宏观调控因素影响,短期风险增大,将出现振荡行情。

  第三句,奥运不是中国股市的分水岭。

  第四句,中国股市进入价值投资时代。”

 

看来预测真的是不能随便做,碰到金融海啸的突然来临,第一句话显而易见是大卫科波菲尔的大变牛熊的魔术起作用了,第二句话也是够呛,一路下跌代替了震荡,第三句话还算靠谱,该跌的还是继续下跌和奥运确实没啥关系,第四句话如果把前些年的PE值作为评判标准确实算是进入价值投资时代了,但是如果明年的利润由于金融海啸的席卷PE值仍将下跌,进入价值投资时代还是会推迟几年。

 

然后是中金的预测 :

 “股市走势:

  1,2008年2月底,股市个股活跃,上指横盘整理和向下,上指由4700点慢行至4000点左右,中石油价格慢渐下行,到2月底,中石油相应价位22元左右。

  2,2008年3月,上指由4000点降至3500点左右,股市个股活跃。3月底,中石油相应价位18元元左右。

  3,2008年3月至8月底上指慢渐上行,上证股指涨至5000点左右,中石油相应价位在28元左右。

  4,2008年9月至12月底慢渐下行,上证股指跌至3000点左右,中石油相应价位15元左右。 "

第1、2条不说,短期还算比较准确,  第3条就跌破眼镜了,中金也不能预料华尔街的风暴会这么急这么猛烈,第4条趋势判断已经不对了,但是点位和价格比第3条偏离度小很多。

 再看看乌鸦嘴著称的谢国忠 http://xieguozhongblog.blog.hexun.com/9344316_d.html

尽管经历了一些波折,2006年依旧可以算得上是全球经济增长令人鼓舞的一年。根据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预测,2006年全球经济增长率将达 5.1%,和2004年以及2005年的水平接近,并且远高于过去30年中3.6%的年平均增长率。我认为,全球经济增速会在2007年放缓到 4%,从历史来看这仍然是比较高的增长速度,但2008年全球经济有可能陷入衰退。

前两年的狼来了到真的狼来了,果然不是一般的人物。

 

 

 

 

 

 

 

 

 

2009年 山寨元年?

braindump | 06 十二月, 2008 08:38

前天同事帮忙从网上买了一个山寨版的CDMA手机,只要680块,虽说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配置可以进一步升级、没有保修,但是想起起到电脑大卖场里被屠戮的经验,品玩手机给人那种就感觉幸福指数明显提高!

原来感觉“山寨”只是用来形容仿冒产品的一个代名词,但是看到央视新闻新闻里连篇累牍地报道有关山寨的新闻,这次再赶上买了这个山寨版的手机,对山寨的理解发生了重大的飞跃!山寨应该不只是仿制品,山寨当中还有强人和高人,从山寨走向农村,农村可以包围城市,只要发展策略正确机遇把握得当,最后完全有可能超越被仿制对象!

08年是象征全球金融金字塔顶端的华尔街投行倒掉的时代,山寨文化的盛行对原有奉如圭臬的传统的营销理念是不是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呢。在已经被互联网和全球化这两个轮子压扁的地球不是没有可能,山寨的产品部不就是得益于这两个轮子极大改善和丰富了产品的仿制、研发、工艺、营销、管理而逐渐取得优势的吗。据说逢九必有大变动,但愿是山寨产品和营销的元年!

下周还有几块山寨的手机电池要到货......

 

辛弃疾:破阵子

braindump | 03 十一月, 2008 12:16

  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八百里分麾下炙,五十弦翻塞外声,沙场秋点兵。

  马作的卢飞快,弓如霹雳弦惊。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可怜白发生!

 

 

沙场秋点兵,秋天能打仗并且获得胜利确实是人生的一种痛快的结果。

辛弃疾:丑奴儿 书博山道中壁

braindump | 02 十一月, 2008 21:42

少年不识愁滋味,爱上层楼。爱上层楼,为赋新词强说愁。而今识尽愁滋味,欲说还休。欲说还休,却到天凉好个秋。 (查看全文)

巴塞尔协议 概述

braindump | 02 十一月, 200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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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体上与委员会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资本协议修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1) 标准法

(1) 基本指标法

(2) 内部评级初级法

(2) 标准法

(3) 内部评级高级法

(3) 高级计量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13.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14.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选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标准法的项重大创新是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150%,除非针对该贷款银行已经计量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15.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的范围。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16.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SMEs)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17.         从设计角度上看,标准法对风险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区别,从而提高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些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无法采用各备选方法。此,委员会为他们制定了“简易标准法” 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详见附件9。该附件总结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各种最为简化的方法。希望采用该法的银行同时还应满足新协议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规定。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8.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 法。IRB法与标准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然而,IRB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19.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目前,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重大一步。

20.         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下面已对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初级IRB法和高级IRB 法之间的区别做了介绍。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21.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22.                   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23.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 (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

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已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24.  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25. IRB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本身,特别是LGD参数,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的抵押。在评估不同类抵押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的交易,IRB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零售风险暴露

26.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27.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28.  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

29.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30.  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IRB法的实施问题

31.  由于在巴塞尔II的风险权重函数中采用银行内部提供的数据,在IRB法的实施中一定出现差异,因此为确保各行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委员会对使用IRB法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其中包括了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虽然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使用IRB初级法的银行享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这些银行同样必须满足一套严格的最低标准。

32.  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该能准确一致地区分不同程度的风险。银行面临的挑战是,制定明确客观的评级标准,以便同时对单笔信贷风险暴露和总体的风险轮廓(risk profile)做出有意义的评估。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是确保银行评级体系有效实施、评级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因素。独立的评级过程、内部审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标准强调的内控概念。

33.  十分清楚,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与其数据来源紧密相关。因此,采用IRB法的银行需要计算信用风险的各项主要统计量 。巴塞尔II规定的标准给银行一定的灵活性,允许银行采用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数据。从实际角度来看,经过一段时间,银行自己的体系应该能够有效地收集、存储和使用贷款的损失数据。但是银行必须证明这些数据与自己的风险暴露之间具有相关性。

证券化

34.  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明确规定。委员会认为,从其自身特点看,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从这一角度看,证券化有助于实施风险的多样化,提高金融稳定性。

35.  委员会认为,新协议必须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否则,新协议将会使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机可乘,因为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况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决定标准法和IRB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II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36.  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银行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需要指出的是,相对公司贷款而言,低质量和未评级的证券化资产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证券化中,这类头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弥补对应资产池中所有的损失。因此,委员会认为,风险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资本要求。对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未评级部分的证券化头寸必须从资本中扣除。

37.  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IRB法银行,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KIRB,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发起行有较高的积极性将内在风险最大的次级证券化头寸转移出去。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38.  为了确保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巴塞尔II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IRB框架下,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启动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每项内容,如流动性便利,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提供更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39.  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括一些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巴塞尔II对具有提前还款特征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因为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全额承担对应资产的损失。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如果资产质量高,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如果资产质量下滑,银行必须增加资本,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

操作风险

40.  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为此,委员会制定了新资本监管方法。同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一样,委员会参考发展迅速的银行内部评估技术,力求为银行进一步开发这类技术提供积极性,而且从广义上讲,促进银行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这一点对下文介绍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为突出。

41.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准确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程度。这种情况对新协议第一支柱下纳入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挑战。然而,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十分清楚,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42.  委员会希望为银行开发计算操作风险的方法提供充分的灵活性。银行会认为这一处理方式符合他们的业务构成以及对应的各类风险。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委员会预计,今后几年内,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会有快速的发展。因此,对AMA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43.  委员会希望今后将不断地对操作风险管理方法的开发情况进行审议。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委员会很受鼓舞。银行管理层表示,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灵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44.  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比如从事专业化业务的银行),今后有可能采用风险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尔II为操作风险规定了两种简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二是标准法。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总体来说,这两种方法要求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相当某项特定风险计量值的固定比率。

45.  按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该项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乘以委员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作为计算资本的出发点,对基本指标法的使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然而,委员会鼓励采用该法的银行遵守委员会20032月发表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作法》的指导原则。.

46.  按照标准法的要求,总收入仍作为反映银行业务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各产品线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指标。但是,银行必须计算出每一产品线的资本要求,而无需按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计算整个银行的资本要求。具体作法是将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的系数。银行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的资本等于各产品线要求的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为使用标准法的一项条件,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体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项最低标准。

47.  采用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的银行都不可考虑保险产生的风险缓释作用。作为第二部分将讨论内容,只有采用AMA法的银行可在一定条件下考虑这类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 纪律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48.  新协议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上。各项原则都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49.  业内的反馈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都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50.  在修改新协议的过程中,委员会不断完善第二支柱的内容。其中一项工作涉及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委员会认为,信用风险IRB法银行的资本要足以抵御恶劣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应要求这类银行对其体系进行足够保守的压力测试,其目的是估测在恶劣环境出现时需银行进一步增加多少资本。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利用测试结果作为确保银行持有一定量越额资本的一项手段。一旦资本水平下滑,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降低风险,确保现有的资本可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及压力测试反映出的结果。

51.  其它一些修改内容突出反映在风险集中和对使用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而带来的剩余风险的处理上。除了第一支柱对证券化的处理外,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一直在不断完善。目的是希望银行增加监管当局对处理证券化的了解。这里涉及的一些概念包括大面积的风险转移以及有关赎回条款(call feature)及提前还款特点的一些考虑。此外,一旦查明银行对某项证券化结构提供了隐性支持(不表现在合同上的),可能需要采用的监管措施。

市场纪律

52.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补充。委员会力求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委员会认为,由于新协议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则十分重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帮助银行和监管当局管理风险、提高稳定性好处很多。

51.    去年以来,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对有效的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交换了意见。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避免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使市场难以对其进行分析,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风险轮廓。经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有关信息披露各项要求的认真分析后,委员会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有关IRB法和证券化方面的披露要求。

54.  委员会注意到,监管当局在要求银行满足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手段不同。各类不同的手段可包括对于保持安全性和监管要求的公开信息披露以及在监管报表中必须披露的信息。委员会认为,要求银行与公众分享信息的手段决定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

55.  另一方面的重要考虑是需要把巴塞尔II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已经做的大量工作为的是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同时又与银行需遵守的会计披露标准不矛盾。通过与会计主管部门积极有效的对话,这一目的已经达到。今后,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与会计主管部门的交流。他们的工作对新协议信息披露的影响十分重要。至于新协议今后可能做出的修改,委员会将考虑这类修改对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量的影响。

新协议的实施

朝新协议过渡

56.  委员会认为,第三稿的各项要求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委员会成员国同意于2006年底同时开始实施新协议。在上述国家中,新协议的实施范围包括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各国监管当局认为需要包括在内的其它大银行。在一些十国集团国家中,巴塞尔II的整体框架将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将确保对不实施巴塞尔II的银行进行审慎的资本监管。

57.    虽然从设计上看新协议为全世界各类银行和银行体系提供多项选择,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考虑到各国监管当局强化监管的重点不一样,近期内在非十国集团国家全面实施新协议,可能不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监管当局需结合本国银行体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实施新协议的时间表及方式时,认真考虑实施新协议的各项好处。

58.  考虑到资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团国家将实施时间表安排在2006年后,自然既不奇怪,也没有什么不适合之处。即使是2006年以后实施巴塞尔II最低资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监管当局也应考虑实施新协议其它两方面的主要内容,即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59.  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开始计划向巴塞尔II过渡。为促进这一进程,巴塞尔委员会  邀请来自各国的一些监管人员,在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参与下,制定帮助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向新协议标准法和IRB

巴塞尔协议 导言

braindump | 02 十一月, 200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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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体上与委员会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资本协议修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1) 标准法

(1) 基本指标法

(2) 内部评级初级法

(2) 标准法

(3) 内部评级高级法

(3) 高级计量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13.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14.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选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标准法的项重大创新是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150%,除非针对该贷款银行已经计量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15.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的范围。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16.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SMEs)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17.         从设计角度上看,标准法风险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区别,从而提高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些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无法采用各备选方法。此,委员会为他们制定了“简易标准法” 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详见附件9。该附件总结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各种最为简化的方法。希望采用该法的银行同时还应满足新协议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规定。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8.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 法。IRB法与标准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然而,IRB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19.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目前,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重大一步。

20.         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下面已对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初级IRB法和高级IRB 法之间的区别做了介绍。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21.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22.                   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23.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 (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

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已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24.  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25. IRB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本身,特别是LGD参数,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的抵押。在评估不同类抵押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的交易,IRB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零售风险暴露

26.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27.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28.  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

29.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30.  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IRB法的实施问题

31.  由于在巴塞尔II的风险权重函数中采用银行内部提供的数据,在IRB法的实施中一定出现差异,因此为确保各行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委员会对使用IRB法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其中包括了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虽然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使用IRB初级法的银行享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这些银行同样必须满足一套严格的最低标准。

32.  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该能准确一致地区分不同程度的风险。银行面临的挑战是,制定明确客观的评级标准,以便同时对单笔信贷风险暴露和总体的风险轮廓(risk profile)做出有意义的评估。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是确保银行评级体系有效实施、评级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因素。独立的评级过程、内部审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标准强调的内控概念。

33.  十分清楚,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与其数据来源紧密相关。因此,采用IRB法的银行需要计算信用风险的各项主要统计量 。巴塞尔II规定的标准给银行一定的灵活性,允许银行采用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数据。从实际角度来看,经过一段时间,银行自己的体系应该能够有效地收集、存储和使用贷款的损失数据。但是银行必须证明这些数据与自己的风险暴露之间具有相关性。

证券化

34.  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明确规定。委员会认为,从其自身特点看,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从这一角度看,证券化有助于实施风险的多样化,提高金融稳定性。

35.  委员会认为,新协议必须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否则,新协议将会使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机可乘,因为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况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决定标准法和IRB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II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36.  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银行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需要指出的是,相对公司贷款而言,低质量和未评级的证券化资产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证券化中,这类头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弥补对应资产池中所有的损失。因此,委员会认为,风险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资本要求。对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未评级部分的证券化头寸必须从资本中扣除。

37.  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IRB法银行,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KIRB,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发起行有较高的积极性将内在风险最大的次级证券化头寸转移出去。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38.  为了确保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巴塞尔II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IRB框架下,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启动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每项内容,如流动性便利,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提供更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39.  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括一些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巴塞尔II对具有提前还款特征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因为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全额承担对应资产的损失。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如果资产质量高,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如果资产质量下滑,银行必须增加资本,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

操作风险

40.  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为此,委员会制定了新资本监管方法。同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一样,委员会参考发展迅速的银行内部评估技术,力求为银行进一步开发这类技术提供积极性,而且从广义上讲,促进银行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这一点对下文介绍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为突出。

41.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准确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程度。这种情况对新协议第一支柱下纳入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挑战。然而,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十分清楚,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42.  委员会希望为银行开发计算操作风险的方法提供充分的灵活性。银行会认为这一处理方式符合他们的业务构成以及对应的各类风险。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委员会预计,今后几年内,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会有快速的发展。因此,对AMA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43.  委员会希望今后将不断地对操作风险管理方法的开发情况进行审议。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委员会很受鼓舞。银行管理层表示,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灵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44.  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比如从事专业化业务的银行),今后有可能采用风险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尔II为操作风险规定了两种简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二是标准法。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总体来说,这两种方法要求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相当某项特定风险计量值的固定比率。

45.  按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该项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乘以委员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作为计算资本的出发点,对基本指标法的使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然而,委员会鼓励采用该法的银行遵守委员会20032月发表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作法》的指导原则。.

46.  按照标准法的要求,总收入仍作为反映银行业务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各产品线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指标。但是,银行必须计算出每一产品线的资本要求,而无需按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计算整个银行的资本要求。具体作法是将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的系数。银行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的资本等于各产品线要求的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为使用标准法的一项条件,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体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项最低标准。

47.  采用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的银行都不可考虑保险产生的风险缓释作用。作为第二部分将讨论内容,只有采用AMA法的银行可在一定条件下考虑这类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 纪律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48.  新协议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上。各项原则都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49.  业内的反馈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都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50.  在修改新协议的过程中,委员会不断完善第二支柱的内容。其中一项工作涉及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委员会认为,信用风险IRB法银行的资本要足以抵御恶劣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应要求这类银行对其体系进行足够保守的压力测试,其目的是估测在恶劣环境出现时需银行进一步增加多少资本。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利用测试结果作为确保银行持有一定量越额资本的一项手段。一旦资本水平下滑,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降低风险,确保现有的资本可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及压力测试反映出的结果。

51.  其它一些修改内容突出反映在风险集中和对使用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而带来的剩余风险的处理上。除了第一支柱对证券化的处理外,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一直在不断完善。目的是希望银行增加监管当局对处理证券化的了解。这里涉及的一些概念包括大面积的风险转移以及有关赎回条款(call feature)及提前还款特点的一些考虑。此外,一旦查明银行对某项证券化结构提供了隐性支持(不表现在合同上的),可能需要采用的监管措施。

市场纪律

52.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补充。委员会力求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委员会认为,由于新协议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则十分重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帮助银行和监管当局管理风险、提高稳定性好处很多。

51.    去年以来,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对有效的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交换了意见。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避免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使市场难以对其进行分析,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风险轮廓。经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有关信息披露各项要求的认真分析后,委员会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有关IRB法和证券化方面的披露要求。

54.  委员会注意到,监管当局在要求银行满足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手段不同。各类不同的手段可包括对于保持安全性和监管要求的公开信息披露以及在监管报表中必须披露的信息。委员会认为,要求银行与公众分享信息的手段决定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

55.  另一方面的重要考虑是需要把巴塞尔II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已经做的大量工作为的是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同时又与银行需遵守的会计披露标准不矛盾。通过与会计主管部门积极有效的对话,这一目的已经达到。今后,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与会计主管部门的交流。他们的工作对新协议信息披露的影响十分重要。至于新协议今后可能做出的修改,委员会将考虑这类修改对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量的影响。

新协议的实施

朝新协议过渡

56.  委员会认为,第三稿的各项要求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委员会成员国同意于2006年底同时开始实施新协议。在上述国家中,新协议的实施范围包括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各国监管当局认为需要包括在内的其它大银行。在一些十国集团国家中,巴塞尔II的整体框架将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将确保对不实施巴塞尔II的银行进行审慎的资本监管。

57.    虽然从设计上看新协议为全世界各类银行和银行体系提供多项选择,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考虑到各国监管当局强化监管的重点不一样,近期内在非十国集团国家全面实施新协议,可能不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监管当局需结合本国银行体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实施新协议的时间表及方式时,认真考虑实施新协议的各项好处。

58.  考虑到资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团国家将实施时间表安排在2006年后,自然既不奇怪,也没有什么不适合之处。即使是2006年以后实施巴塞尔II最低资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监管当局也应考虑实施新协议其它两方面的主要内容,即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59.  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开始计划向巴塞尔II过渡。为促进这一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braindump | 21 十月, 2008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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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上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 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干分之五以上干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 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 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干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顶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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